《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解读-zl尊龙凯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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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2024年6月1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是什么?

  为指导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与银行开展合作,加快推进社保经办服务延伸至银行,建立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横向到银行、纵向到镇村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就近办”“多点可办”需求,助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借助银行、基层平台等力量推进人社服务“就近办”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创新实践经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及亮点措施?

  《办法》共9章40条,第一章总则、第九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的定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合作银行申请经办社保业务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配置要求、合作程序等。第四章、第五章主要明确了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的经办规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操作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要求。第六章主要明确了协调机制、培训机制、宣传推广等。第七章主要明确了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第八章为主要明确了合作银行申请退出和终止合作条件等内容。

  《办法》主要亮点体现在“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公平公正。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在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开展社银合作,所有符合《办法》规定基本条件且有意愿承接经办社保业务的银行,都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合作意向,社保经办机构对申报银行及其网点条件进行考核审查后规范开展合作。二是坚持便捷利民。社银合作双方从便民利企角度合理布局网点,区分城区、乡镇科学确定合作网点类型、数量,推动社保经办窗口前移和服务下沉,合力打造“城区步行15分钟,乡村辐射5公里”优质社保服务圈。三是坚持安全规范。《办法》规定社银合作双方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规定、合作程序及相关安全要求,规范经办社保业务行为,提供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三、合作银行如何经办社保业务?

  合作银行可通过设置经办社保业务窗口(柜台)、网办区、自助服务区和导办区等功能区域,提供窗口(柜台)办、网办、自助办和导办等服务。有条件的合作网点可通过“粤省事”“广东人社app”和便携式社保服务终端等途径为参保人提供上门经办服务。合作银行通过在网点设置社保业务窗口(柜台)的,通过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经办社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网点实行专窗经办。设置网办区的,通过国家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省人社网上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实现业务经办。设置自助服务区的,自助终端与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系统实时对接或实时接入“粤智助”社保板块实现业务经办。

  四、合作银行可以经办什么社保业务事项?

  经社保经办机构授权后,合作银行可以经办《办法》附件2《广东省合作银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指导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卡等事项,具体经办事项以合作协议签订的经办目录为准。

  五、合作银行网点建设如何统一标准?

  签署协议后,合作银行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指示明确、统一规范的“社保服务合作网点”标牌,业务窗口(柜台)、导办区、网办区、自助服务区要标示社保业务相关标识,具体标牌标识要求在《办法》附件1《合作网点标志标识要求》统一明确,进一步增加社银合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知度。

  社保经办机构将合作网点登记在广东社保电子地图,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广东社保电子地图提供全省服务网点办公地址、时间、服务等信息查询和导航服务。

  六、如何对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一)银行监督检查。合作银行应将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纳入内部监督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定期进行专项自查。

  (二)群众监督。合作银行要建立社保业务投诉渠道,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并及时回复、回访。

  (三)社保监督检查。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小组应对合作银行经办社保业务开展日常监督、暗访检查和每年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活动,提出问题事项。合作银行应自觉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落实整改事项。

  七、社保经办机构与合作银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终止合作?

  社银合作开展后,合作银行因资源不足、网点合并、搬迁、撤销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经办社保业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退出合作关系。

  合作银行或其下属合作网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强制退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经办重大失误等行为,经社保经办机构连续两次约谈督促,相关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服务对象对合作网点的投诉反映较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社保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其他经办社保业务不合规或服务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政策原文:


原文链接: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47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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