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张振军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zl尊龙凯时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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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张振军(身份证号:120224196811073016)于2021年10月18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s112011520210707)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s112011520210707)。因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hrss.tj.gov.cn/xinwenzixun/gggsnew/202111/t20211110_5699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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